法律入門學測
在著重邏輯思考、理解辯證的法律領域,你是否具備敏銳度、決斷力?
讓我們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一起進入法律人的思維吧!
案例一
就讀高一的小楊某日在學校參加晚自習結束後,準備步行到捷運站搭車回家,沒想到在路上突然遇到兩個不良少年,向他勒索2000元後離去。內心十分害怕的小楊不敢跟任何人提及此事,也怕再次遇上那兩個不良少年,突發奇想就在拍賣網站上買了一把鴛鴦刀,並且放在書包裡,每天帶到學校去。
幾天後的午餐時分,小楊的同班同學大胖,把自己的便當吃完後,覺得還是沒有飽足感,於是在班上晃來晃去,突然瞄到小楊的便當裡還有炸雞塊,立刻衝過去把小楊的便當搶過來,然後吃得一乾二淨。
這下小楊氣壞了!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小楊被身材壯碩的大胖狠狠揍了幾拳,怒不可遏的情況下,趕快從書包裡抄出鴛鴦刀,作勢要砍殺大胖,雖然最後並沒有真的動手,但不只是大胖,在場圍觀的同學全都嚇壞了!小楊發現有了鴛鴦刀的加持,便所向無敵,此後壯碩的大胖再也不敢太歲頭上動土,同學也全都不敢得罪小楊。
始料未及,小楊竟變身成不良少年,持續在學校的暗處,恐嚇學弟妹......
- Q: 小楊在回家途中被不良少年勒索了2000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良少年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 (B) 若該2000元已發還被害人小楊,不予宣告沒收。
- (C) 不良少年若遺失該2000元,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 (D) 若小楊向不良少年主張不當得利責任,則不得再主張侵權責任。
勒索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參照,(A)選項正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若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免予沒收;蓋為了避免雙重(沒收及求償剝奪),我國採行求償優先原則,即個案若存在對犯罪所得有求償權的犯罪被害人,應優先保障其求償權。最高法院107年台上3415號判決參照,(B)選項正確。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若有其他情形不能返還利益者,仍應償還其價額;且其不能返還當指給付不能,故除非受領人已無資力,則應能給付2000元金錢,故(C)選項正確。當一個事實該當數請求權之要件,即有數個請求權並存的情形,我國通說與實務認為請求權人的擇一或全部行使,故(D)選項錯誤。
- Q: 兩名不良少年勒索小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兩名不良少年均為16歲,則均得減輕其刑。
- (B) 若兩名不良少年均為17歲,則均應減輕其刑。
- (C) 若兩名不良少年均為13歲,則均應不罰。
- (D) 若其中一名少年13歲、另名少年17歲,則依實務見解不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之人不罰;14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減輕其刑。因此(B)選項,不是均應減輕其刑,而是均得減輕其刑;(D)選項依據法院見解,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是完全具有責任能力者。
- Q: 小楊在拍賣網站上購買一把鴛鴦刀,並且攜帶到學校,是否觸犯法律?若是,觸犯了什麼法律?
- (A) 是,觸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B) 是,觸犯了少年事件處理法。
- (C) 是,觸犯了懲治盜匪條例。
- (D) 否,只是帶著預備防身,沒有觸犯法律。
(B)選項少年事件法僅為程序法,並非實體法,(B)選項錯誤;(C)選項錯誤,懲治盜匪條例已於91年1月30日廢止。鴛鴦刀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亦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攜帶之,條例第4條、第14條、第15條參照,故(A)選項正確。
- Q: 大胖未經小楊同意,乘小楊不備之時,搶走並吃光小楊的便當,是否觸犯法律?若是,觸犯了什麼法律?
- (A) 是,觸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 (B) 是,觸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 (C) 是,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D) 否,因便當並非財產,故不觸犯財產犯罪。
依實務見解,搶奪是乘人不備、出其不易,使人來不及抗拒;竊盜則是乘人不知而以非暴力或和平方式為之;強盜則是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不能抗拒。依題意,大胖是乘人不備而搶奪小楊便當,使小楊來不及反抗,故(A)選項正確。
- Q: 小楊拿出鴛鴦刀嚇唬大胖,以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 A) 小楊可以主張是因為被大胖毆打幾拳才揮刀嚇唬,為正當防衛。
- B) 小楊拿刀嚇唬大胖,並未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 C) 小楊作勢砍殺大胖,雖然沒有真的動手,但依然不能減輕其刑。
- D) 小楊是因為怒不可遏,觸犯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B)選項錯誤,小楊揮刀嚇唬大胖,是有恐嚇危安的故意,客觀上揮刀是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因此觸犯恐嚇危安罪;(C)選項錯誤,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因此若小楊已有殺人故意且揮刀實現殺人構成要件,則因未使大胖受傷或死亡,則屬未遂犯而得減輕其刑;(D)選項錯誤,刑法第273條之「義憤」,必須是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偶合,激憤難忍,大胖搶奪並吃光小楊便當尚不足以引起公憤,故不成立本罪。(A)選項正確,刑法第23條即規定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行為人得正當防衛,故小楊得主張其因大胖之侵害而反擊。
案例二
星期日午後,娜娜正悠閒的躺在床上滑手機,突然收到住在隔壁巷子、又是同班同學琪琪的LINE訊息:「娜娜妳在忙嗎?我現在被我老媽禁足了不能出門,妳可以去超商幫我買一下遊戲點數嗎?我下週再給妳錢。」
娜娜基於兩人麻吉的情誼,二話不說跑到超商,購買了價值500元的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卡上的QRCode拍照傳給琪琪,奇怪的是,琪琪已讀了照片之後,就沒有任何回音了……娜娜越想越怪,於是再從超商走到琪琪家去按電鈴,這時出來開門的是琪琪,娜娜劈頭就問:「點數妳收到了嗎?」一頭霧水的琪琪問娜娜說:「什麼點數?我剛剛在睡午覺啊!」
娜娜跟琪琪說明之後,琪琪趕快查看手機,這才發現,原來琪琪的LINE帳號被盜用了,而娜娜剛剛買的500元遊戲點數,也已經被啟用了......
- Q: 下列有關即時通訊軟體的使用敘述,何者為是?
- (A) 通常即時通訊軟體已規範使用人的居住地,所以在我國上網,使用人一定是住在本國。
- (B) 即時通訊軟體的帳號密碼外洩也不用擔心,因為經營者一定會賠償。
- (C) 即時通訊軟體中不要傳輸或溝通帳號、密碼或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以維護資訊安全。
- (D) 即時通訊軟體登入會有記錄,所以一定找得到是誰在使用自己的帳號登入。
答案很明顯的是(C),但(B)選項,雖非「經營者一定會賠償」,LINE用戶的帳號密碼被人盜用,因此受到損害,LINE用戶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徑向LINE台灣分公司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 Q: 盜用LINE帳號,觸犯了什麼法律?
- (A) 詐欺罪。
- (B) 妨害秘密罪。
- (C) 妨害自由罪。
- (D) 妨害電腦使用罪。
盜用他人LINE帳號,乃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刑法第358條參照。
- Q: 利用他人購買遊戲點數,觸犯了什麼法律?
- (A) 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B) 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C) 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D) 遊戲點數屬於刑法第323條之準動產,故觸犯刑法第343條詐欺取得準動產罪。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於詐欺故意,冒用琪琪的通訊軟體帳號,向娜娜借錢周轉,致使娜娜信以為真,從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其行為已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但依題意,不能得知行為人是否向公眾散布為之,因此尚不能成立加重詐欺罪,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本題乃使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但竊盜並非以被害人處分財產為必要,故(C)選項錯誤。遊戲點數並非電能、熱能等能量,故非準動產,(D)選項錯誤。
- Q: 關於娜娜被其母禁足不能出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父母有對子女懲戒之權利,無論其懲戒目的或手段,均能阻卻違法。
- (B) 娜娜母親之同居人亦能懲戒娜娜,令其禁足不能出門。
- (C) 若娜娜與其母因使用手機之頻率、時間與就學等教養問題,而發生言語衝突,其母嗣後反鎖大門、不讓娜娜離家,已經侵害娜娜的人性尊嚴與意思決定自由。
- (D) 若娜娜的父親認為其母罰之禁足過當,得直接據此為由,訴請離婚。
按父母對子女本有管教之義務,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1085條定有明文,若被上訴人懲戒子女偶有失當,兩造應溝通,以求取合理之方式,不能以此為離婚之事由,最高法院87年台上2636號判決參照,故(D)選項錯誤。又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此等懲戒行為,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不罰。然如非出於教育意思,或逾越必要範圍,自不能阻卻違法。至於懲戒行為是否得阻卻違法,應依比例原則,審酌該懲戒手段是否合乎目的、必要且未過度侵害子女之基本權利及最佳利益而定。......竟於告訴人離家10日後返家時,將大門上鎖,限制告訴人離家,所為拘禁手段,既不適當且無必要,更侵害告訴人之人性尊嚴及意思決定自由。最高法院110台上1513號判決參照,故(A)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惟此種懲戒權係基於同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來,本有一身專屬性質。依該權利之本質,僅有血源或擬制血源關係之父母可擁有及行使,且為促進兒童及少年人格健全發展,保障其身體及心理不受不當管教之侵害,父母懲戒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必要範圍外,應由父母親自為之,不得授權他人行使。台南地方法院101簡上字148判決參照,同居人不得行使懲戒權。
- Q: 下列關於個人資料安全之敘述,何者為非?
- (A) 購物網站應妥善保管使用人之個人資料,若未妥善保管而使個資外洩,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購物網站未妥善保管個資而外洩,致個人資料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害人得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且舉證無故意或過失。
- (C) 非公務機關若經當事人同意,則得合法蒐集其一般個人資料。
- (D)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目的外使用。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搜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法29條參照,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本條但書為舉證責任倒置。(C)(D)選項正確,個人資料保護法16條、19條參照。
案例三
就讀高三的柯南下個月就要滿18歲了,等了好久終於可以去考機車駕照,興高采烈的柯南向阿嬤訴說著自己每天轉兩趟公車,單程花一個小時到學校的路途有多麼累,有了機車他就可以節省一半的時間。阿嬤想到自己只有這個寶貝金孫,於是從私房錢裡面拿出三萬元給柯南,要贊助他買機車。
柯南拿著阿嬤給他的錢,再加上自己存了好幾年的紅包錢,又去跟鄰居學長借了駕照,瞞著父母跑到巷口的機車行,冒稱自己為鄰居學長,向機車行老闆買了車,再將機車借停放在鄰居學長家。
柯南開始過著騎車上下學的日子,雖然還沒考到駕照,但他對自己的騎車技術信心滿滿!萬萬沒想到才過一個禮拜,他回家途中準備要將機車停到鄰居學長家時,遠遠的看到提著大包小包正要回家的媽媽,怕被發現的柯南一時心急,沒注意右方巷子開過來的大貨車,煞車不及,他直接對著貨車側面撞下去。
這一撞,還好柯南只受了輕傷,但嶄新的機車連龍頭都歪了,阿嬤好心疼金孫,爸媽好生氣。
- Q: 關於柯南的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 (A) 柯南若於民國112年1月年滿18歲,則為成年人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B) 柯南若僅17歲,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C) 柯南若僅17歲,其購買機車的買賣契約一定無效。
- (D) 柯南若僅17歲,則購買機車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於112年1月1日時施行。因此柯南若112年1月年滿18歲,則為成年人,(A)選項正確。若柯南為17歲,則仍為限制行為能力者,其契約原則上應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法定代理人承認,故其買賣契約並非一定無效,民法第12、13、79條參照,(B)(D)選項正確。
- Q: 柯南向鄰居學長借了駕照,向機車行老闆買車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律?
- (A) 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偽造文書印文罪。
- (C)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D) 沒有觸犯法律。
駕照並非有價證券,故(A)選項錯誤;駕照雖屬特種文書,但柯南僅冒用而非變造、偽造,故(B)選項錯誤;柯南冒用學長駕照,以詐欺之故意,使車行老闆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應成立詐欺罪,(C)選項正確。
- Q: 柯南騎車與大貨車相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貨車駕駛若肇事後離去,則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 (B) 大貨車駕駛得向柯南與其法定代理人主張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
- (C) 柯南雖得向大貨車駕駛請求損害賠償,但大貨車駕駛亦能主張柯南與有過失。
- (D) 若柯南並未受傷而僅機車損毀,仍可以向大貨車駕駛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94條、第195條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僅限於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權之侵害。因此柯南若僅機車受損害,並非人格權受侵害,僅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A)選項正確,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論其肇事有無過失,均應留待現場;(B)選項正確,民法第187條參照;(C)選項正確,民法第217條參照。
- Q: 下列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敘述何者錯誤?
- (A) 柯南冒稱鄰居學長購買機車,因此買賣契約當事人僅為學長與機車行老闆。
- (B) 柯南冒稱鄰居學長購買機車,使車行老闆信其有行為能力,則機車買賣契約有效,契約當事人為柯南與機車行老闆。
- (C) 若柯南父母不承認其買賣,但柯南受讓機車之行為仍有效。
- (D) 若柯南父母不承認其買賣,則車行老闆得向柯南主張不當得利。
(A)選項錯誤,依題意柯南是冒稱自己為鄰居學長,並未取得學長之代理權,亦非以鄰居學長之名義為買賣,故非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契約當事人仍為柯南與車行老闆間。(B)選項正確,民法第83條參照,柯南既能施行詐術使車行老闆信其有行為能力,則柯南應自負其責。(C)(D)選項正確,民法第77條、第179條參照。柯南與車行老闆之法律行為有三:雙方意思合致之買賣契約行為、柯南移轉價金所有權給老闆的物權行為、柯南受讓機車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又因柯南受讓物權之行為並未增加其負擔或義務,可謂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不待法定代理人行使同意權而仍有效。惟買賣契約經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自始無效,柯南受讓機車所有權將欠缺法律上原因,故車行老闆得主張其不當得利。
- Q: 關於民事訴訟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柯南與大貨車駕駛間道路交通事故之糾紛,於起訴前不必經法院調解。
- (B) 柯南父母訴請車行老闆返還三萬元,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C) 柯南與大貨車駕駛之交通事故發生地若為新北市淡水區,則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 (D) 若法院判決車行老闆應向柯南返還三萬元,但不須職權宣告假執行。
(A)選項錯誤,道路交通事故之糾紛為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C)選項錯誤,因侵權行為涉訟,由行為地法院管轄,故發生事故之新北市淡水區,其管轄法院為士林地方法院,而非新北地方法院,(D)選項錯誤,因判決命柯南返還僅三萬元,而未逾五十萬元,法院判決同時應宣告假執行而不待當事人聲請,民事訴訟法第389條參照。(B)選項正確,因不當得利而爭執,其訴訟標的為返還三萬元而未逾五十萬,故仍為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