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日期、地點: |
報名日期 |
報名地點 |
報名時間 |
通訊報名:87年12月14、15日(星期一、二)以郵戳為憑 |
台北縣淡水鎮真理街卅二號,以「報名專用」信封「雙掛號」郵寄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
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至四時。
交通情況:請參閱封底內頁麻豆校區路線圖。 |
現場報名:87年12月 19、20日(星期六、日) |
麻豆校區:台南縣麻豆鎮北勢里北勢寮七O之十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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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考試日期: |
88年1月10日(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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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試地點: |
本校麻豆校區(試場於考試前一日在麻豆校區教學大樓一樓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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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招生系別、名額: |
系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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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名額類別 |
備註 |
日間班 |
在職
進修班 |
資訊管理系 |
60 |
60 |
- 日間班修業兩年(含校內外實習)可延長至四年。
- 在職進修班利用週末、週日上課,修業三年,可延長至五年。
- 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 各系均列備取生若干名,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位依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 本校備有男、女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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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遊憩事業系 |
120 |
120 |
應用外語系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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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考資格: |
一、報考日間班考生須具左列資格之一: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 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 持有政府舉辦之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以上及格證書者。
- 取得乙級(或相當乙級)技術士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取得甲級(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 符合前述兩種以上報考資格者,限擇一資格報考。
二、報考在職進修班考生須於取得前述任何一項報考資格一年後(時間計算至八
十八年元月卅一日止)且現仍在職並持有證明者,男性須服畢兵役(或無常
備兵義務)。
附註: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考生須就日間班或在職進修班擇一報考,若有重複報考者,取消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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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特種身分考生之優待: |
一、以左列特殊身分報考者得享有優待,但應繳驗有關證件,並填寫「特種身
分考試優待申請書」(表件編號々)。
身分類別 |
應繳證件 |
備 註 |
退伍軍人 |
- 在營服役時間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繳交退伍令。
- 在營服役時間五年以上者,繳交退伍令。上尉(含)以下附初任官令。
- 在營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者,應附繳撫卹令。
在營服役期間因病成殘不堪服役且服役未滿五年者,應附有關證明。
註:
- 八十年五月二日(含)前入伍之退伍軍人,退伍後曾以退伍軍人身分享受優待並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再予以第二次優待,但重考入學者不在此限。
八十年五月三日(含)後入伍之退伍軍人,退伍後曾以退伍軍人身分享受優待者,錄取後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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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特種身分證件均應於報名時將證件影本黏貼於特種身
- 分考試優待申請書。凡證件不齊,或不合於規定者均不予優待,事後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如具有多種特種身分者,只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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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生 |
繳交戶口名簿影本,惟戶口名簿未記載原住民身分戳記或戶口名簿記載不詳者,仍應繳交戶政事務所出具之全戶戶籍謄本。
註:原非原住民族籍之養子女不得以本項身分報考。鄉鎮公所核發之族籍證明不予採認。 |
僑生 |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八十七學年度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招生考試之僑生身分證明。
註:五專畢業之僑生不優待。 |
蒙藏生 |
- 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 戶籍謄本。
教育部委託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等語文甄試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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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外工作人員子女 |
- 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
外交部出具之證明文件。
註:ヾ
本欄係指經我國政府派遣在駐外使領館及其他機構辦理外交事務之工作人員子女。返國時間超過三年均不予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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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待標準如左:
- 蒙藏生:加計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 台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生:降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 僑生:加計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
- 派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未滿半年加計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返國未滿一年加計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返國未滿二年加計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返國未滿三年加計原始總分百分之十。
- 退伍軍人:
入伍時間 |
區分優待依標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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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二年以上未滿五年 |
服役五年以上 |
服役期間因公成殘不堪服役 |
服役期間因病成殘服役未滿五年 |
80年5月2日(含)前入伍者 |
舊法 |
降低錄取標準10% |
降低錄取標準25% |
降低錄取標準25% |
降低錄取標準10% |
80年5月3日(含)後入伍者 |
新法 |
加計原始總分8% |
加計原始總分25% |
加計原始總分25% |
加計原始總分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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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在職進修班特殊加權計分優待規定: |
一、為鼓勵資深在職人員參與進修,取得本簡章報考資格後(頁二)年資在二年
以上者,由本校逕依取得報考資格後年資,於原始總分分級加權計分優
待,標準如左:
報考年資 |
原始總分加權計分比例 |
備註 |
未滿二年者 |
不予加分 |
年資之計算如以專科畢業資格報考者以其畢業證書之頒發年月起算,如以其他學歷(力)資格報考者,以取得報考資格日起算。
以上日期均計算至八十八年一月卅一日止。 |
滿二年未滿三年者 |
二 % |
滿三年未滿四年者 |
三 % |
滿四年未滿五年者 |
四 % |
滿五年未滿六年者 |
五 % |
以此類推(不限年限) |
二、持有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之技師證書或勞工委員會職
業訓練局(或其他政府單位)核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報考相關類別
者,經申請核准,得享有專業科目成績加權計分優待,但應於報名時,在
報名表中確實勾選申請優待項目(未勾選者視為自願放棄本項優待,事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非報考相關招生類別者,亦不予加權計分)
,並請將證照影本正反面自行黏貼於報名表背面黏貼欄內。技術證照職類
與符合報考在職進修班加權計分相關招生類別對照表暨專業科目加權計分
優待標準如左:
- 技術證照職類與符合報考在職進修班加權計分相關招生類別對照表
招生類別 |
適合報考之技術證照及相關職種 |
備
註 |
乙級以上技術士
證職種 |
專技 |
適用乙級技術士證 |
管理類(四) |
電腦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圖文組成 |
資訊技師 |
|
資訊管理系考生適用 |
※技術士職種本表未列者,其是否適用及適合報考類別,悉由招生委員會認
定,考生不得異議。
- 專業科目加權計分優待標準
職業證照種類 |
原始專業科目加權計分比例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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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技師 |
15% |
有多項職業證照者限擇一使用,證照證書影本並應於報名時一併繳驗,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
甲級技術士 |
15% |
乙級技術士 |
10% |
三、符合前述二款加權計分之考生,同時具備本簡章第陸條特種身分考生資格
者,得重複享有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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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報名手續: |
一、填寫報名表,並繳本人最近兩個月內同一底片兩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二
張。(背面書寫姓名及報考系別,其中一張請自行貼於報名表上,一張備貼
准考證)。
二、繳驗證件:
- 繳交國民身分證,學歷(力)證件等影本(請一律以A4影印紙影印,並在左側空白處簽註:「與正本相符」字樣暨署名)。
※同時俱備本簡章第五條報考資格(頁二)規定二種以上者,限擇ㄧ資格(在職進修班考生可擇用年資核算、證照加分等較有利之資格)報考,所繳證件須與選用資格相符。
- 報考在職進修班者另須繳交左列證件:
- 繳交服務證明書正本(如表件編號ゞ),機關及公營機構有統一規定之格式者,可依其規定,惟應包含表件編號ゞ全部內容,無論錄取與否,證明書概不退還。
繳交兵役證件影本(請以A4影印紙影印,並在左側空白處簽註:與「正本相符」字樣暨署名):男性須服畢兵役(或無常備兵義務)。
備註:大專程度常備兵轉服志願役預官退伍者,報考在職進修班時,得以軍中專長抵充工作經驗年資,但仍須在職且持有服務證明書。並將有關文件與服務證明書裝訂一起,並於備註欄註明「志願役預官」。
三、繳交報名費新台幣一、二五O元整(另繳成績通知單限時掛號郵資三O
元)。
四、繳回報名表,核發准考證(考生請自行核對准考證資料有無錯誤,報名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退回報名費)。
附 註:
- 繳驗之證件及所填資料,若經查明有不實或偽造、變更等情事者,除不准應考或已應考其成績視為無效外,並得依法移送法院究辦。
- 通訊報名注意事項:
- 具有應考資格之報考者,應利用本簡章所附郵政劃撥單先至各地郵局繳款新台幣一、三一五元(報名費新台幣一、二五O元,寄准考證暨成績通知單郵資五O元,劃撥手續費十五元),並填具報名表,於規定報名期間內,將報名所需各項表件依左列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並平放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以「雙掛號」郵寄本校招生委員會收,每一封袋以裝一人報名表為限。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無法報名;或資格不合、表件不齊及書寫資料不全等因素遭退件因而延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報名所繳之表件及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 與報名表同式之本人最近兩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報考類別、系別、姓名,備貼准考證)。
- 報名費:郵政劃撥存款收據正本(可事前影印存查,寄交影印本視同未繳費並一律退件處理)。
- 報名表:(請用黑色、藍色鋼筆或原子筆親自以正楷詳實填寫,並貼妥相片)。
身分證、學歷(力)證件等影本(報名在職進修班者另加服務證明正本,男性並加附兵役證件影本)。
通訊報名准考證寄發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一日前寄發,如於十二月廿四日仍未接到准考證者,請電(O二)二六二九∣八九九七註冊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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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考試科目、時間: |
時間節系科次別目 |
上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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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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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0:00 |
10:30-12:00 |
13:00-14:00 |
14:30-15:30 |
第一節
(第一專業科目) |
第二節
(第二專業科目) |
第三節
(共同科目) |
第四節
(共同科目) |
資訊管理系 |
計算機概論(程式設計、資料結構、網路) |
經濟學 |
英文 |
國文 |
休閒遊憩事業系 |
觀光學概論 |
企業管理 |
應用外語系 |
英文寫作 |
英語聽力測驗 |
附
註:英語聽力測驗於錄音帶播畢後十分鐘即須出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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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成績核算及錄取放榜: |
一、共同科目每科一OO分,專業科目每科二五O分。
二、錄取放榜:
- 由招生委員會議訂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分高低排序,先錄取正取生至額滿止,餘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 各系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時之處理方式:依「第一專業科目」、「第二專業科目」、「英文」、「國文」之順序,以優待前之原始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如皆相同時,則均予錄取。
錄取學生名單除訂於八十八年一月卅一日(星期日)在校本部暨麻豆校區同時公告外,並個別通知。考試成績單由本校統一印發,考生不必來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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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複查成績辦法: |
一、複查期限:自八十八年一月廿二日起至一月廿三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
恕不受理。
二、手續:為求複查及答覆之迅速正確,請依照左列規定辦理,否則不予查
覆。
- 一律填妥本簡章所附之「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或照式影本),連同成績單正本(影本不受理)寄淡水鎮真理街三十二號本校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收。
-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 申請表上須敘明姓名、准考證號碼及複查之科目。
- 申請表背面須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郵資。
- 同一科目不得連續申請複查。
申請複查每一科目應繳交複查費新台幣五十元,但不得要求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重閱試卷。
三、處理辦法:
- 補行分發: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予補分發。
- 取消錄取資格:已錄取之考生,經查出其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得異議。
所有符合規定手續申請複查考生均予分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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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報到: |
- 考生錄取後,應依本校錄取通知規定事項,攜帶學歷(力)證件正本至本校麻豆校區教務推廣組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 錄取考生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取消其入學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考生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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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簡章發售: |
- 簡章每份工本費新台幣五十元。
- 簡章即日起在「校本部新民街暨真理街守衛室」及「麻豆校區守衛室」發售。
- 函索請逕寄淡水鎮真理街三十二號淡水學院教務處註冊組或麻豆鎮北勢里北勢寮七O之十一號淡水學院麻豆校區教務推廣組。請於來函註明「索取二年制技術系招生簡章」字樣,並附簡章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五十元(不收郵票)及貼足郵資敘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大型回郵信封即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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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填表須知: |
考生資料:
- 凡有※各欄考生請勿填寫。
- 姓名須依身分證及學歷證件填列,不得簡寫。
- 學歷欄之畢業學校與年度,必須確實填寫。
- 通訊處為錄取通知寄達處,請慎重填列八十八年二月底以前可收件地址。
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類別、考生身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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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註冊、開學上課日期: |
- 註 冊 日 期:八十八年二月六日(星期六)
- 開學上課日期:
- 日間班:八十八年二月廿四日(星期三)
在職進修班:八十八年二月廿七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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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體格檢查: |
凡錄取考生均須於註冊時,依學校之規定繳交體格檢查證明,或接受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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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學院麻豆校區88年度春季班二年制技術系招生
考試試場規則 |
-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辦理申請補發者,扣減其總分三分,一次為限。准考證若不慎遺失,請第一節考試前半小時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其後不再補發。
- 考試第一節考生因故得於開始考試後三十分鐘內入場,第二節起於考試開始十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入場鈴(鐘)聲響後考生應即入場,不得停留場外;各節考試開始後,共同科目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專業科目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應用外語系之「英語聽力測驗」不在此限,以錄音帶播畢十分鐘便得出場為原則)。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強行入場或出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必須按編定座號入座,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均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刻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經查明前,不得作答,如擅自作答,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入座,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各科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或鉛筆書寫,可使用修正液。
- 考生除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橡皮、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尺及限會計科目得使用之計算器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入場應試,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劃記答案,違者該科答案卷不予計分。
-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警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自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文具上、准考證上、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符號等,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不得撕去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將答案卷污損、摺疊、捲角、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答案卷不予計分。
-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紙,違者該科扣五分,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除收回答案卷外,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警告,如警告不理,則勒令出場(如未達本規則第二條規定出場時間,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以言行威脅監試人員,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或投出場外,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本校及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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