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公告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1.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 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2. 為因應司法院、法務部法警及矯正機關業務之需要,考量男女性收容人管理上之差異,須就勤務妥為調配之必要性,其中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等3類科分定男女需用名額。
  2.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3.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4.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5. 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5
  6. 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之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經本考試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為降低考試期間人流及每試場應考人數,按考試類科分2梯次舉行。

  1.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 三等考試: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31日(星期日)。
    2. 四等考試: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31日(星期日)。
    3. 五等考試: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
    4. 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原定110年11月27日(星期六),延至111年2月26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5.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原定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延至111年3月26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1. 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31日(星期日)。
    2. 第二試體能測驗原定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延至111年2月27日(星期日),第三試口試原定110年12月26日(星期日),延至111年3月27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3.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 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31日(星期日)。
    2. 第二試體能測驗原定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延至111年2月27日(星期日),第三試口試原定110年12月26日(星期日),延至111年3月27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4.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1. 二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31日(星期日)。
    2. 三等考試: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31日(星期日)。
    3. 第二試體能測驗原定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延至111年2月27日(星期日),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原定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延至111年3月26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5. 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原定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延至110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31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
  1. 第一試:本5項考試除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餘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2.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3. 有關應試試區、地點及注意事項,屆時請於考試通知書開放下載期間(詳如應考須知),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register.moex.gov.tw)之「考試通知書下載」項目下載列印
 
四、報名日期、方式、郵寄地點:
  1. 報名日期:自110年5月4日(星期二)起至5月13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2. 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10年5月14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3. 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4. 報名方式:
    1.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3.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五等考試:
      1. 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2. 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完成繳費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職業證書、工作經驗證明、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110年5月14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
  5. 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本5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1.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 三等考試: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 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6. 110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原不具應考資格,但經申請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各該類科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未能於考試舉行前1日具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所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7.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類科之「民事訴訟法」科目;公證人類科「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行政執行官類科「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及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之基礎選試科目,於考試時由考選部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8. 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1. 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人(司法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2.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9. 本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依其考試規則規定採筆試、體能測驗、口試等分試方式舉行之各考試類科組,其體能測驗及口試均分別依照「體能測驗規則」、「口試規則」及各該項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依其考試辦法規定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四種方式,除筆試外,其餘各種考試分別依照「著作發明審查規則」、「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及「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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