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公告


 

一、考試等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1.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2.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3.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4.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5. 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時,於典試委員會議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1.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1. 第一試筆試:民國108年9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2. 第二試口試:預定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 民航人員考試:
    1. 第一試筆試及英語會話:民國108年9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惟考試日期得視英語會話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 第二試口試:預定於民國108年12月22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3. 稅務人員考試:民國108年9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4. 原住民族考試:
    1. 三、四等考試:民國108年9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2. 五等考試:民國108年9月7日(星期六)。
    3.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8年12月1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
  1.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設臺北考區;
  2. 民航人員考試設臺北考區;
  3. 稅務人員考試設臺北、高雄2考區;
  4. 原住民族考試設臺北、南投、屏東、花蓮及臺東5考區舉行。
 
四、報名日期、方式、郵寄地點:
  1. 報名日期:自108年5月28日起至6月6日下午5時止。
  2. 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08年6月10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則考試報名視為無效,不得補件。
  3. 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4. 報名方式:
    1. 本4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名程序。
    3. 稅務人員、原住民族考試:
      1. 採「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2. 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文件、姓名有罕見字者、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及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可透過戶役政機關檢核,無須繳附證明文件)),於108年6月10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
      3. 原住民族考試應考人均須具原住民族身分,各等別考試應繳報名費係依規定數額減半臚列;並具其他優待身分者,不再重複優待。
  5. 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1. 本4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其附表、「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口試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 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語文能力檢定,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 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語文能力檢定,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6. 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1. 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或未依通知期間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檢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2.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民航人員飛航諮詢、飛航檢查、航務管理及適航檢查科別、原住民族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須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7. 本5項考試依其考試規則規定採筆試、體能測驗、口試等分試方式舉行之各考試類科組,其體能測驗及口試均分別依照「體能測驗規則」、「口試規則」及各該項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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