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等別及類科: |
- 招募職缺:甄試類科包含電力技術人員、綜合行政人員等類科,合計錄取654人。
- 詳細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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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日期、方式、郵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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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試日期、方式、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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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
- 測驗日期:105年7月17日(星期日)。
- 測驗地點:試場分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四個考區(考場詳細地址填載於入場證)同時舉行,報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 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於考試前 1 日在各考區之各考場公布,請事先 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方便報考人查詢,可於 105 年 7 月 11 日起登入報名網址,以 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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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術科測試/體能測試/口試):
- 測驗日期:105年9月29日起在臺北地區舉行,實際日期以正式通知為準。
- 參加複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取消資格。報名之類別列有實作測試科目者,須另參加實作測試。如經複試查驗不符報考資格者,即予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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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驗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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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公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日期:105年9月13日在甄試網站公告,實際公告日期以本甄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公告之日起應考人可自行上網查閱初 ( 筆 ) 試成績及筆試結果,不另寄 發紙本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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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名單預定於105年10月31日在本甄試網站公告,實際日期以本甄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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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取及進用: |
- 錄取:
- 複試合格者,依報考類別與志願錄取地區或用人當地化發電廠之名額,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不得要求跨區錄取。
- 報名用人當地化未能錄取之應考人,本公司將列入該類別同一分區一般名額甄試,依甄試總成績順序錄取;用人當地化名額如錄取人數不足時,則該缺額移列該類別 同一分區之一般名額供遞補錄取。
- 錄取與否均會分別通知,錄取人員應依據函知之時間、地點參加訓練,不得要求延 期、更改類別、保留資格或免除訓練。如仍在學就讀,應即辦理休學,並持休學證 明報到參訓。惟因兵役義務無法依通知參加訓練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申請錄取 資格保留,並於服畢兵役一個月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後依限報到參加訓練或於嗣 後年度有相同類別之訓練班次開辦時,依通知參加訓練。
- 複試合格而未錄取者均列為備取,電力技術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開訓 15 日以內有效;綜合行政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開訓 3 個月以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參訓 或退訓時,由本公司視需要依名次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期到訓或未獲通知遞補者, 即取消參加訓練及進用之資格。
- 訓練:
- 訓練期間:
- 錄取者在本公司訓練單位、相關單位或指定機構接受課程及實習訓練 ( 按班別為3至6個月不等 ) ,然後依據各地區及有關單位用人需要、受訓學員受訓總成績、志 願,分發相關單位工作訓練。惟分發時,得依實際參與分發人數調整分發單位職缺 數,不受簡章各類區錄取名額之限制。
- 因訓練設施容訓量因素,部分類區視訓練編班情形可能分梯開訓,錄取者訓練契約 相關權利義務均以實際開訓日為準。
- 上述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以實際訓練計畫日程為準,與工作訓練期間合計1年。
- 訓練期間待遇: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每月支給生活津貼 23,000 元。工作訓練期間比照評價 5 等 1 級支給待遇 ( 目前為月支 27,040 元 ) 。惟分發至單位接受實習訓練者,其生活津貼每月支給 27,040 元。 ( 三 ) 退訓:
- 錄取人員在訓練期間如訓練或指定職類之技術檢定成績不合格、品行欠佳、工作 適應不良、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或發現進入本公司前曾有不法情事者,得隨時依 有關規定予以退訓,不得請求旅費或其他補償。
- 錄取人員如因本身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行請求退訓,或擅離訓練單位致被開 除,或拒絕接受分發前往工作訓練單位報到,或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書而退訓者, 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 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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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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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與待遇
- 錄取人員於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期滿成績合格並簽訂勞動契約書者,始由本公司以新進僱用人員正式僱用,勞動條件依約定辦理。電力技術人員之錄取人員並應於 訓練期間參加本公司指定職類之技術檢定 ( 含主管機關技能檢定或本公司自辦證照 檢定 ) ,檢定成績合格者,於工作訓練期滿考評合格後,始得正式僱用。
- 正式僱用後按規定支給評價 6 等 1 級薪給 ( 目前為月支 30,420 元 ) 。 其後升遷悉依本公司「人員任僱調派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 錄取人員如支領月退休俸 ( 金 ) ,且符合中止或停止支付條件者,須依法停止支領月 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權利。
- 錄取人員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進用後不得要求變更身分或 提高僱用等級。
- 錄取人員如有兼任車輛駕駛及初級保養者,屬業務上、職務上之所需,不另支給兼 任司機加給;如有擔任領班、副領班者,不另支給領班、副領班加給。
- 錄取進用後如發現所繳證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除須自負法律 責任外,應隨即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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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義務:錄取人員結訓經正式僱用後, 5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服務義務期 間不得短於其訓練期間 ( 含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 ) ,如在服務義務期間內自請辭工或 自行離職或因刑案或因重大過失遭除名時,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 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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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錄取人員於報到前應覓妥連帶保證人 1 人 ( 限有正當職業者 ) ,負責保證該錄取人員在 本公司訓練及服務義務期間,遵守各項規定並對上列第二項 ( 退訓部分 ) 及第四項 ( 服 務義務 ) 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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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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